财务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制度(试行)
信息来源:江洲清风网 发布时间:2017-10-24 16:29:00 浏览次数:52584
扬纪发﹝2016﹞1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强化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针对非税收入(含基金)征收、大额支出审批和国有资产管理等3个廉政风险等级较高的风险点,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二章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第三条 非税收入(含基金)的征收,必须严格按市物价局公布的收费目录及标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多征或减免。各征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要求,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含基金)台账。
第四条 非税收入(含基金)的征收,必须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广泛运用多种形式,向社会群众公示非税收入的征收依据,包括项目、对象、标准、范围、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 非税收入(含基金)的征收,经征收单位业务科室受理初审后交分管领导进行审核,由征收单位财务科按照规定收缴非税收入并开具票据,业务科室和财务科共同对收缴情况进行记录、汇总、核对,纪检监察组织负责开展核查。
第三章 大额支出审批管理
第六条 单笔非资本性支出1万元以上、资本性支出3万元以上,专项经费支出2万元以上的,由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备查,并由发票审批人在发票上签注会议召开的时间。
第七条 单项支出2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市分管领导审批。在此基础上,2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需事前将用途报市财政局、审计局备案,事后市财政局、审计局对使用情况开展抽查,市纪委、监察局实施专项督查。
第八条 对“三公”经费等群众关注的支出,每季度汇总报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备案,并通过党务政务栏等形式公开。
第四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 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执行《镇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试行)》,编制资产配置预算,报市财政局业务科室及市国资办审核,经市财政局采购办审批后组织采购。
第十条 单位国有(集体)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必须严格执行《扬中市国有(集体)房屋出租交易操作规程》等规定。经单位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方案报市国资办审批。其中,出租底价在5万元以下的,按照市国资办审批要求,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招租,纪检监察组织实施监督;出租底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一律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第十一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必须严格执行《扬中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经集体研究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国资办审批或备案,其中重大事项需报市政府审批。此外,对于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经评估后由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处置,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执行《镇江市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对投资项目实施立项论证,经单位集体决议报主管部门审核。其中,初始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市财政局审核;初始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及境外投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党组织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认识开展财务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深入学习文件精神,抓好制度的贯彻与执行。强化“一把手”的担当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紧扣关键环节,周密部署安排,扎实推进财务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实施办法是总体性、纲领性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对操作流程进行细化和规范,强化各个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管,构建闭合的监督链条。要健全完善台账资料,坚持对办理事项实行全过程、留痕式管理,并统一留存归档。
第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纪检监察组织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负责对制度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市纪委、监察局将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专项督查。对违反本制度或执行不力的问题,追溯流程办理环节,追查责任人员,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在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的同时,倒查追究相应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纪委、监察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按照《扬中市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暂行)》、《扬中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意见(暂行)》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制度、规定、意见,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