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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市纪检监察基层信访件办理预报告请示制度

信息来源:江洲清风网   发布时间:2015-10-09 15:58:00   浏览次数:1617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信访问题处置工作,提升基层信访件办理质量,确保做到调查认真、处置到位,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理预报告请示对象的范围:市纪委信访室下转办理的信访件。
  第三条  凡署实名举报的信访件要做好信访事项的告知和反馈工作,填写告知反馈表(见附表1)。根据“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恰当、材料齐全、程序合规”的要求,附表报送相关调查材料,当面送审。
  第四条  对所有符合办结处理预报告请示对象范围的信访举报件,实施一件一报,逐一送审。
  第五条  承办的纪检监察组织要形成书面调查处理报告,分别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1.反映不实,作信访办结处理。对严重不实并对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予以澄清;
  2.反映属实、基本属实或部分属实,但被反映人所犯错误情节轻微尚不构成党政纪处分条件,以及被反映人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可以不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建议给予诫勉谈话、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处理,被反映人作出书面检讨;
  3.反映属实、基本属实或部分属实,被反映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在调查中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  办结处理预报告请示,由呈报单位填写《扬中市纪检监察信访问题办结处理预报告请示呈批表》(见附表2),报送市纪委信访室审核。市纪委按照信访举报办理的要求,对送审的调查处理结果以及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各相关纪检监察组织对审核意见要认真落实处理。
  第七条  应当预报告请示的信访举报件不履行报告请示程序,办理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