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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各行政村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江洲清风网   发布时间:2009-08-11 14:33:00   浏览次数:4565
  各镇党委、政府,开发区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各行政村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根本任务,建立加强村级民主监督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保障农民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利,强化对村级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实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向村级组织延伸,为扬中加快“双提升”、实现新跨越提供有力保证。
  二、机构设置及产生办法
  (一)机构设置
  监委会设委员5名,其中主任1名,属常设机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下设村务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各设组长1名,组员2名,两个小组的成员在监委会委员中产生,可以适当交叉任职。
  (二)产生办法
  监委会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期进行。候选人由村党组织集中党员和村民意见后提名,镇(区)纪(工)委审核,经村民(代表)会议按程序组织选举,等额选举产生主任1名,差额选举委员4名。选举工作必须在镇(区)党(工)委、纪(工)委的指导下进行,选举结果报镇(区)纪(工)委备案。监委会委员在任期内,如遇迁出、死亡、辞职、罢免等特殊情况造成缺员的,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各村党组织要把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热心为村民服务,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议事能力的村民作为候选对象。村“两委”班子成员及其配偶、近亲属不得作为候选人。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监督原则。监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开展工作,在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下行使监督权,不直接参与村级事务的决策。
  (二)独立监督原则。监委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镇(区)纪(工)委的指导下,独立履行监督职能,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
  (三)公开监督原则。监委会及其委员及时向村民(代表)会议汇报工作,公开履职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四)联系村民原则。监委会委员要广泛联系群众,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村民意愿。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监委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四、工作职责和权限
  (一)工作职责
  1、对党务、村务公开实施监督。按照“四公开、四统一”的要求,对党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收集并及时向村党组织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审核村务公开内容,检查公开制度落实情况,规范村级民主听证工作。
  2、对村级事务实施监督。重点监督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村集体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及工程验收,集体土地出让、租赁、转让、征用、拆迁安置,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处置及流转和使用,村民宅基地安排,村干部报酬等事项。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村“两委”反映,得不到解决的,应直接向镇(区)纪(工)委汇报。
  3、开展民主理财工作。对村属财政资金、集体资产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设的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参与制定村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对不合理开支予以否决。
  4、对村干部的勤廉情况实施监督。监委会参与“双述双评双公开”活动,对村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评议,督促村干部将整改情况向村民公开,并协助开展村干部任中和离任审计。同时,对村干部违纪违规行为,可向村党组织或镇(区)纪(工)委反映。
  5、村党组织和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监督职责。
  (二)工作权限
  1、主任应列席村“两委”班子相关会议,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村务会议,可扩大到全体委员。
  2、召开监委会委员会议,研究村务监督工作。
  3、向村“两委”提交村民意见及改进工作的建议,对符合实际的意见、建议,村“两委”应予以采纳。
  4、对村“两委”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擅自作出决定的事项,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可根据村民或村民代表的提议,督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质询,也可按程序向镇(区)党(工)委、政府和纪(工)委反映。
  5、村民(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权力。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建立监委会是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各镇(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督促村党组织通盘谋划,周密组织,精选人员,把握环节,依法组建监委会。同时,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推进村级民主监督工作。
  (二)着眼规范,完善制度。各镇(区)要指导各行政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制定《村民监督委员会章程》,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施行,并根据《村民监督委员会章程》,制定《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和《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进一步明确监委会的工作职责和具体流程,确保监委会规范运作。
  (三)加强指导,务求实效。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农林、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能,加强政策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提高监委会委员的履职能力,确保依法监督。村“两委”要积极支持并自觉接受监委会的监督,及时答复他们提出的问题,采纳他们的正确意见。要保障监委会必备的经费、物资和办公场所,为他们履行职责提供有利条件,确保使这项工作坚持下去,推广开来,取得实效。
2009年8月11日印发